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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31 11:4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及服务税征税范围时 当交换协议双方均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并在其商业活动过程中进行交换时 民法交易的征税就不存在任何疑问。那么 此类合同项下的两项活动均需缴纳增值税 或者交换协议的一方就所进行的活动免征增值税。因此 除非交换协议的标的物 在免税交易的情况下 是房地产或其一部分 或永久使用权 房屋合作社所有权 单户住宅的权利住房合作社的权利或多车位车库的停车位的权利 或参与这些权利 客观免税适用。

示例 回到示例 如果 先生交换汽车作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我们还假设他受益于个人增值税免税 则 先生交付汽车将构成免征增值税的活动。反过来 制造的电子产品的供应将征税。 因此 先生与 之间签订的交换协议将无需缴纳 税。 当交换协议中只有一方作为商品和 芬兰手机号码列表 服务税纳税人开展活动时 如果交换协议的一方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或者是增值税纳税人但未将交换作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则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 商品和服务税法 只有交换协议项下的一项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 或者只有交换协议的一方可以就所进行的活动免征增值税。然而 第二项活动仍然不属于商品和服务税的征税范围。民法交易的客观免税是否也适用 示例 回到示例 如果 先生以私人身份 在其商业活动之外 交换汽车 则 先生交付的汽车将不属于商品和服务的征税范围。 制造的电子产品供应始终将按适当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交换协议是否需要对民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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